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在征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的条件下,学院可在有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报名要求、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程序以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学院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院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院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按投档的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在考生所在省份组织了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须取得我院发放的专业合格证,方能报考学院的艺术类专业,如生源不足可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学院没有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认可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同时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各省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凡我院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在考生专业、文化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成绩同等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我院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往低录取;湖北省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过湖北省投档线,按艺术专业成绩×2×60% 文化成绩×40%从高往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