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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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学院主校区(呼和浩特市)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论坛) 、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纪检监察组及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内蒙古医学院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英语(论坛)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入学2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临床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临床医学骨科方向、临床医学诊断病理方向、临床医学运动医学方向;中医学类入学2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中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医学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方向和中医养生康复方向;药学类入学2年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药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药学和药物制剂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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