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3589
第三条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9号。学院占地面积800余亩,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学院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院各专业现代化教学需要。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高考(论坛)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七条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另外,报考美术类专业考生要求无色弱、色盲;报考音乐、影视类专业考生要求无口吃、色弱、色盲;报考播音主持类专业考生要求发音器官无疾病,无夜盲、色盲,五官端正。
第八条 非英语(论坛)专业考生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他语种的教学。
第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以内,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三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以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根据专业考试成绩按照考生志愿填报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