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4、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部分专业的限制和要求为:
1、不招口吃、听力受限考生的专业:旅游管理(含旅行社管理、酒店管理方向)、金融与证券(保险方向)、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方向)、英语(含商务英语、经贸英语、旅游英语方向)、应用英语(含商务英语方向);
2、不招色盲、色弱生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含现代传媒、广告传媒方向)、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方向);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
4、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广播电视新闻学(含现代传媒、广告传媒方向)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工商大学招生网、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网站中查阅。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动感杯”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我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学院不收取任何招生录取费用。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