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学校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一般按照20—40分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