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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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现将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135次常务会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认真研究分析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形势,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切实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做好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情况挂钩,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学校和专业、办学条件紧张特别是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要严格审定其招生规模;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引导和激励高等学校建立招生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好招生、培养和就业,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三、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力度,继续做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2010年协作计划安排12万人,其中本科7万人,高职(专科)5万人,由办学条件较好的14个省(市)(输出省)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今年升学压力较大、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8个中西部省(区)(输入省)招生(附件1和附件2)。2010年,各协作计划输出省要在上年正常生源计划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明确的规模和结构,将协作计划足额落实到各输入省。各输入省(区)要协调当地招生部门,积极与输出省(市)加强沟通,周密部署,提供方便,切实做好招生录取等环节的服务工作,确保2010年协作计划顺利实施、足额完成。

  四、加大对普通高校生源计划安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为进一步缩小地区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促进教育公平,请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丰富、2010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降幅较大或升学压力相对较小的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等省(市),在2009年常规跨省生源计划和2010年协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面向部分中西部省(区)的生源计划(具体安排意见详见附件3)。2010年,各地均不得减少跨省计划总量。

  五、继续加强对普通专升本教育、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管理,普通专升本、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规模和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均要纳入各省(区、市)2010年招生计划。普通专升本教育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录取程序,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2010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招生规模限额见附件4),“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不得由中职学校单独举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招生规模限额见附件4)。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规模要综合考虑高中毕业生数量和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在年度招生计划内统筹安排。

  六、进一步减少举办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校的校数,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成人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七、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计划规模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八、着力依法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和谐。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专学校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高校招生和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要暂停招生。

  九、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一、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二、请各地、各部门于2010年3月15日前,按照附件5格式将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报送电子版至jhc@moe.edu.cn;同时将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专业招生计划请于2010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并报送电子版。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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