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珠江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手册。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珠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论坛)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为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安排专业时依据实际考分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
1、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较低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4、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个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珠江学院部分招生专业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9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珠江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