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奖励照顾政策
长春市中考相关照顾政策出台,同时具备下述各类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在录取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时,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子女凭护照;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其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报考普通高中、“高职”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照顾政策如下:
1.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相关奖励照顾政策
长春市中考相关照顾政策出台,同时具备下述各类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在录取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时,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子女凭护照;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其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报考普通高中、“高职”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照顾政策如下:
1.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2.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3.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4.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9.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10.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11.体育专长考生,县(市)、区级比赛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省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可适当安排到当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报考师范类学校考生照顾政策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
2.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各校体育、音乐、美术、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3.师范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其它照顾条件及政策与普通高中相同。
2.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3.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4.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9.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10.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11.体育专长考生,县(市)、区级比赛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省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可适当安排到当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报考师范类学校考生照顾政策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
2.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各校体育、音乐、美术、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3.师范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其它照顾条件及政策与普通高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