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项目越来越多,条款五花八门
2006年年初,教育部公布了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十多个条目涉及数十个类别。其中,既有对原有项目的继承,也有对“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三等功退役军人加分”等项目的扬弃。与此同时,又增加了“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等5个新的类别。
按照规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出的地区高考加分项目,不能超出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因此,各省级招生部门也纷纷对本地区的加分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浙江省今年就增加了5个项目,取消了两个项目,而吉林省则在分值上进行了调整。但也有的省份,对教育部规定取消的加分项目并没有取消。
根据规定,除了教育部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外,各地区的招生委员会也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政策性高考加分政策(加分仅在本地区认可)。因此,打开各地区的招生考试网,可以看到不同地区的加分政策呈现出“大项基本一致,小项五花八门”的景象。有的地区,父母是博士的,子女可以降20分投档。有的地区,城镇户籍的退役士兵高考可加10分,但农村的此类士兵则没有这样的照顾。还有的地区,本人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以降分投档,但另一些地区,父母获得这一称号的,子女也可以降分投档。
这些加分项目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据研究高考加分政策的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罗立祝说,近几年来,许多行业或部门纷纷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加分政策,加分项目越来越多。
高考加分政策的前世今生
罗立祝专门研究了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他说,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以197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政策,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罗立祝说,早在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一政策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罗立祝认为,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但是,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1986年,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档。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分值。这一条例奠定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础。从此,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成为一项稳定的高考政策延续下来,但对于加分的项目和分值却多有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很大。
“这种缺乏规范和稳定性的加分制度,是这个政策的硬伤”,罗立祝说,由于没有形成有章可循的政策法规,在每年出台一次的招生文件中,项目和分值的频繁变动,不仅让考生难以适从,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不小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