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考志愿填报常识100问答(解读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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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执

五、解读政策篇(81~102)

81、问:什么是高校招生的录取体制?

  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82、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83、问:省级招办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1) 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3) 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4) 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5)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6)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7)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8)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9)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4、问:省级招办如何与高校协调?

  答: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85、问:普通高校招生应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

  答:①、依法行政、依法治招原则;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③、服务考生、服务社会原则;④、“三个有助于”原则,即高校招生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86、问: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8)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7、问:哪些考生在2009年具有保送资格?

  答:“(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根据高等学校外语专业对生源的特殊要求,经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7)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8)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88、问:哪些外国语中学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

  答: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名单: 

  天津外国语学校 石家庄外国语学校 长春外国语学校 济南外国语学校 南京外国语学校 杭州外国语学校 厦门外国语学校 南昌外国语学校 武汉外国语学校 郑州外国语学校 太原外国语学校 成都外国语学校 深圳外国语学校 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 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

89、问:教育部对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有什么要求?

  答: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本办法要求制订本校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本校公布。同时,省级招办应在本省(区、市)招生网站公布。各外国语中学的推荐保送生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各校近年来推荐保送生工作情况、毕业生规模及高校反馈评价等因素确定。各外国语中学应根据已公布的推荐办法及允许推荐名额,选拔本校符合推荐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外国语中学须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本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区、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将名单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

90、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09年可以加分投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91、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09年可以降分投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烈士子女。

92、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09年可以同等优先?

  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3、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的可否累加?

  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94、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投档的可否累计?

  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95、问:什么是自主招生?

  答: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精神,教育部于2003年4月发出通知,决定在22所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之外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96、问: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有哪些?

  答: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自主招生)的高校共有68所。具体如下:

  (1)、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学校有22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重庆大学。

  (2)、2004年加入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学校有6所: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3)、2005年加入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学校有14所: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4)、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又有11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资格,它们分别是:江南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西南交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又有6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资格,它们分别是: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6)、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又有9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资格,它们分别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大学、长安大学。

97、问:教育部对考生填报志愿有何要求?

  答: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98、问:什么高校才可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99、问:教育部对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有何要求?

  答: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100、问:对录取考生办理报到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答: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101、问:什么层次招生不得补录?什么层次可以补录?

  答: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102、问:新生入学后 专业是否可以调整?

  答:新生入学后,能否调专业,高校各有各的政策。相当多的高校可以按规定调整专业,但有些高校明文规定不能调整专业。具体详见各高校招生章程。例如北京师范大学,新生入学第二学期末, 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考核合格,按本届学生总数的5%择优调整专业。北京工业大学新生入校后,可以有一次机会提出跨学院转专业申请,经过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可以实施转专业。

(张艺执简介:全国连续多年出版个人高招专著的专家,预测校线和专业线四大方法的独创者,解析招生章程之制胜技巧的首创者,《2009高考志愿填报胜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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