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的加分规定只有14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却有近两百种的加分规定。教育部表示,对于高考(论坛)加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必须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
教育部14种、地方近两百种——高考加分之乱和滥,由此暴露无遗,而这些年,每逢全国高考前后,各种围绕高考加分而频繁出现的各种加分事件、热点,更是对这种加分乱局的生动见证。因此,“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那么,接下来,究竟该怎样清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标准呢?笔者以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也许不可或缺——
其一,教育相关原则。凡与教育关系不大、甚至完全无关的加分项目,应尽可能地予以清理、精简。比如,我们熟悉的许多身份性加分政策,像独生子女加分、特殊引进人才子女加分、见义勇为者子弟加分等等,在我看来,就没有多少继续保留的必要。高考乃是教育考试,本属教育范畴,即便需要奖励加分,当然首先必须与教育相关,而不能无限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将诸如“计划生育”、“民政福利”这类复杂的社会事项,也混杂进来。
其二,非考试原则。也即,所确定保留的加分项目,必须是考试本身难以或者无法包容的内容,换言之,如果该加分项目通过考试就可以方便地进行考核,则不宜再另设为加分项目。比如,现实中的加分大项——体育加分、文艺特长加分,在我看来,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设为加分项目,体育、文艺原本就是教育应有的课程之一,也早有相应的考试科目和成绩——若所报考高校看重这方面的特长,直接调取这方面的中学成绩,或者再单独进行专门的面试即可。
其三,照顾最弱势者原则。也即思想家罗尔斯所确立一项基本正义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安排,应该符合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加分”的实质,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照顾性政策安排。因此,一方面它必须慎用、少用,另一方面,又要精准、确切的使用——使之真正能向社会中处境“最不利”、最需要帮助的弱势者倾斜,保障他们的“利益”。比如去年浙江曝出的“三模三电”加分乱局,在笔者看来,就完全是逆向、不利于弱势者的加分项目——“三模三电”培训费动辄上万元,根本就不是贫寒普通家庭玩得起的游戏。
其实,就制度设计的完整公平正义而言,时下我国高考制度还有另一项更应认真清理的“加分”项目。这就是,人们十分熟悉的户籍“加分”——由于高考录取名额地域分配不公,除了向边疆不发达省区倾斜外,还向少数特大城市严重倾斜,因此,考生户籍虽非名义上的加分项目,但却具有某种实质上的加(减)分效果——同样的考分、成绩,在不同省份有着天壤不同的录取效果。而这,事实上也正是导致长期以来“高考移民”盛行不绝的制度根源。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教育公平,无疑又是其中最为耀眼夺目者。这诚如我国《教育法》明确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以,为保障这种教育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清理高考加分不仅要迅速果断,而且应当务求干净、彻底。
清理高考加分应遵行“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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