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黎明职业大学占地620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学校设有土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轻纺工程等8个系50多个专业(专业方向),逐步形成以应用工科、外经外贸为主的专业结构布局。全日制在校生8100多人,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500多万元,校内各类实训(验)室65个,其中实训基地1个、省级实训基地3个。学校现有省级精品专业7个,精品课程17门,教学团队3个,教学3名,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2项,曾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办学20多年来,学校继承和弘扬梁披云先生的教育思想,学校的规模质量、效益稳步提高。近几年来,新生入学报到率、毕业生当年就业率均保持在92%以上。2005年以来,学校先后荣获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10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招生计划:2010年招生计划为2960人,其中省内计划2630人(含闽台合作计划120人),省外计划330人。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20个省(市、区)招生。
(二)招生对象:高职高专各专业招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高职单招专业招收具有福建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生要求
(一)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三)报考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服装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
(四)报考闽台合作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其中有一个学期要赴台湾高校学习,赴台学习的费用自理(赴台的交通费、学费、住宿费合计大约需要14000元人民币),本校不收取该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20%以内调档。
第十三条 录取方法
(一)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专业录取办法:专业(类)投档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第一、第二专业,二、三及三、四专业志愿级差分数分别为2、1、1分。
(四)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五)艺术类(美术)录取办法: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美术)专科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的50%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互调;允许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关于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4]6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以下收费、退费办法: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校非艺术类高职生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普通高校艺术类高职生学费为7200元/生.学年;住宿费均为600元/生.学年;代办费600元/生.学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代办费按实结算。
6、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六条 助学体系: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及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lmu.edu.cn
(二)录取名单在本校张贴公布,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00077、22918928、22902586
传 真:0595-22918928
网址:http://www.lmu.edu.cn
email:zsblmu@lmu.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黎明职业大学2010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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