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二条 学校全称: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2630
第三条 办学性质:福建省省属高校; 招生层次:高 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院部:福州市南郊相思岭;首山校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院现设生物技术、动物科学、园艺园林、信息技术、经济管理等五个系共24个专业。
第七条 学院二0一0年面向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招生。
第八条 二0一0年秋季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招生专业和计划数按各省市高招办公布为准)
专业名称 招生科类 学制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观光农业(休闲旅游) 文理 3 6000
生物技术及应用 理工类 3 6000
食品生物技术(食品检验) 理工类 3 6000
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 理工类 3 60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文理 3 6000
畜牧兽医(动物科学) 文理 3 6000
兽医(动物医学) 文理 3 6000
兽医(宠物医学与美容) 文理 3 6000
园艺技术 文理 3 6000
园林技术(风景园林) 文理 3 6000
园林技术(城市园林规划管理) 文理 3 6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 理工类 3 6000
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 理工类 3 6000
电子商务 文理 3 6000
连锁经营管理 文 理 3 6000
会计电算化 文理 3 6000
物流管理 文理 3 6000
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3 6000 高职单招
电子商务 商贸类 3 6000 高职单招
会计电算化 财经类 3 6000 高职单招
园林技术 农学类 3 6000 高职单招
畜牧兽医(动物科学) 农学类 3 6000 高职单招
第九条 二0一0年新生住宿费标准为500、600、900、1100元/学年(根据宿舍条件而异);教材代办费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还少补。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总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第一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录取,不拒录非一志愿考生。若线上生源不足,经省高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2.尊重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选择。为更加合理地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畅通的联系方式,招生办在考生录取专业以填报志愿和分数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录取期间会根据学院录取计划完成情况,通过考生档案中的联系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求专业安排、调整等事宜,不愿意调整或无法联系上的考生若专业录取计划已完成将予以退档。
3.各个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4.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5.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在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经省高招办批准后,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一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到校报到者,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按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实施了“学费减免缓”、“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奖优助学工程;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实行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和有关招生信息按省高招办“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定期在www.fjny.com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院部:福州市南郊相思岭 首山校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邮编:350119 邮 编:350007
电话:(0591)22151783(教务处) 83420342/87798253(招生办)
传真:(0591)83420342(招生办) 22151656(院办)
网址:www.fjny.com
E-mail:fjnyzyjsxy@163.com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学院本年度高职高专招生工作。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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