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10年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八条 学校地址:西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028)。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2010年计划招收学生860人。其中本科60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26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且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编辑:刘胜伟)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2.左右眼单眼*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面试情况及考试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专科军检线。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招生比例为15%。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按各市预分计划进行录取,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专业安排以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1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编辑:刘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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