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学生转换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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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育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年级学生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全年级的5%以内。每次每个专业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年级本专业已有人数的5%。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第三学期开学申请转专业。学校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条 高考报考科类为文史、理工、体育、艺术等不同类别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第五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艺术类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第六条 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第一、第二学期课程考试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5(含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总成绩保持年级同专业成绩总排名前2%,可以在全校同科类专业中提出转换专业申请。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总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5%,可申请本学院内转专业。
  3、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已有人数的5%,则同时根据申请转入该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与生源地当年一本录取线差值进行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人员;
  4、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5、在读一年级统招本科生;
  6、身体健康、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
  7、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8、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和一年级非规定时间;
  2、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定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特类招生学生;
  5、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十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校医院指定的省级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同时提供高考录检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情况,进行学生成绩排名等方面的初审,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复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上网公示。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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