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7周岁,辍学在家)与乙(16周岁,辍学在家)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丙(16周岁,高中学生) 发生争吵, 并殴打丙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12 查阅
A、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
B、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且考验期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如甲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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