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 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 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 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 19
15 查阅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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