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原在某企业工作,因工资不高,向负责人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单位同意辞职,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协议约定:"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主动辞职,单位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金。"有人认为,这种约定与《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有冲突,我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给予经济补偿金。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徐大群
徐大群同志:
来信咨询的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企业与职工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那么,职工主动辞职后又与企业达成解职协议的,应否给予经济补偿金呢?这种情况下两种情形实际上交织并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了很大困难。但结合有关行政解释,可以比较正确地理解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劳动法和通知的精神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应分两种情形考虑经济补偿金问题。一种情形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达成协议的,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情形是职工提出辞职并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的,单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决定权在单位手中。从来信情况看,你主动提出辞职后,企业在与你达成的解职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你不能再向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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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