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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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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