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慢作为、不作为”担责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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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如有人在微信群里**,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广州两宗案件的判决结果指向这一结论。(8月16日《羊城晚报》)

  这两起由微信群**引发的诉讼官司,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在第一起官司中,因为微信群主对群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甚至面对被辱骂者的求助也无动于衷,最终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而在第二起官司中,在微信群出现群员**情况后,群主及时进行了劝阻,在劝阻无效以后,就果断解散了微信群,由此法院判定群主不用承担责任。

  通过两起官司的对比不难发现,当微信群内有群员辱骂他人的时候,如果被辱骂者以个人形象和名誉受损为由提起法律诉讼,那么,判断群主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就是是否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干预措施,也就是是否积极作为了。而积极作为的具体表现,就是对**者进行了劝阻,平息了双方的争端,如果劝阻无效,则可以对一方或双方采取移除措施,甚至是干脆解散微信群。

  对微信群主这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的来源之一,就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与此同时,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如此规定,也主要是为了防止群主责任无限扩大化。如果对群主责任无限扩大化,不但对群主有失公平,可能也会让很多人不愿意创建或担任微信群的群主,从而让正常的网络生态失衡,不利于公众很多工作的开展以及生活的便利。

  而上述两起官司,对于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微信群、QQ群以及其他社交平台的群主,还是有积极提醒意义的。作为群主,首先要有责任意识,对于群内群员发表的不妥当的言论内容,要及时进行干预、劝导,直至采取移除群员、解散群组,以避免影响甚至伤害扩大化,自己也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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