亵渎英烈被判刑,再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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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11月17日《法治日报)

  经查明,今年7月15日,李奇贤先是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在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地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同时为获得关注,他同日中午把所拍照片发在有5000余名微信好友的微信朋友圈,引发对英雄烈士不尊重争议后遂删除该内容。但为继续获取流量关注,其随后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上,这些照片遂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他的恶意可谓非常明显,其被判刑并责令公开道歉等,可谓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近年来,像这样由于亵渎、侮辱英烈而惹上官司的,早不是什么新鲜事。2019年,陕西榆林市一男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要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今年3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对一发表造谣诋毁英雄烈士言论的微博用户依法刑事拘留,并对其开展追逃;今年5月31日,一位网名“蜡笔小球”的网络大v因在网络一诋毁5名戍边烈士,被判刑8个月。

  这些案例都不断重申一个道理: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言论有边界,自媒体发言有底线,为了流量等任性网络发声,触及亵渎、侮辱英雄烈士及其名誉、荣誉,不仅伤害的是当事英烈和家属的感情,同时也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毒害爱国之心,为情理法治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问题是,有这么多明确的规定,也不断有越界的人员被司法严厉处置,为什么还是有人不断地以身试法,做出亵渎、侮辱英烈的言行呢?

  不可否认,自《英烈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实施后,尊崇英烈、保护英烈名誉声誉的氛围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社会对侮辱英烈的行为“零容忍”得到有力的体现。但也无可忽视的是,与此同时,宣传法治、尊崇英烈声誉的氛围还没有达到足够的高度,社会对英烈尊崇的意识还需更进一步提升和普及。

  此外,行政、司法处罚还不够有力,网络的虚拟性、不容易捕捉性等,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自媒体心存侥幸地认为,可从出格的亵渎、侮辱英烈言行中获得关注、流量,甚至可以变现,从而突破底线,盲目做出亵渎、侮辱英烈的言行。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此次案例用实实在在的例子有力地警示了网络发言有底线、有边界,亵渎、侮辱英烈必须付出代价。同时也表明,相关部门应该强化英烈保护宣传和惩治力度,不断强化“宣传和惩治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遏制类似亵渎、侮辱英烈的事件发生。(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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