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模式”不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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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规定与网络平台运营方设置“青少年模式”的责任相关: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据新华社报道)

  今天的青少年被认为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伴随他们出生、伴随他们成长。如何让这个虚拟的“伙伴”成为孩子们成长路上的良师益友,引导他们向上向善,是当前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道时代课题。

  对于已经深深嵌入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互联网而言,仅仅采取一封了之、一“堵”为快的生硬做法显然行不通、走不远,在互联网空间设计开启“青少年模式”是个不错的破题之法。

  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却不难发现,一些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漏洞百出、形同虚设。有的在登录时未设置强制实名认证程序,可自设密码、随意开关,对持有手机的未成年人效果不佳;有的开启模式后,仍能浏览暴力、涉黄、恐怖等类别的不良内容;有的在青少年模式下,仍可以进行转账、充值、打赏、理财等功能……“青少年模式”对未成年人居然全不设防,令人大跌眼镜。

  好好的破题之法,在实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流量利益的诱惑首当其冲,在巨大的商业利益之下,平台方的动力就会变小。*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会带来巨额流量,让网络平台从中获利。“青少年模式”的设立,无疑成为设置在平台与利益之间的一堵墙;其次,现有“青少年模式”下的可看内容吸引力不强,单调枯燥难以调动青少年的阅读浏览热情。互联网阵地,“良币”不积极抢占,自然会被“劣币”驱逐;再者,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监管、惩戒措施不到位不给力,也导致平台运营方社会责任心不强,频频钻空子、躲猫猫。

  要想让“青少年模式”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多方努力、多管齐下。一方面企业平台要发挥主体责任,不能以应付差事的心理大行“公关之举”,要从内容、技术、机制等多方面不断对“青少年模式”进行优化创新;另一方面要加大优质网络内容的生产,创作出更多可看性强、有趣味、有品位的网络文化产品,为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美味的精神食粮;再者,要强化法治思维,要杜绝刮风式、运动式执法,唯有常态化、法制化监管才能形成长期震慑。

  “青少年模式”不是概念、不是模型、不是口号,不能只有创意没有诚意,而是要实实在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在提质增效中让广大青少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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