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野蛮旅游”毁掉野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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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早在2013年3月就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禁止攀登警示的古长城,如今却被“开发”成了热门的野游景点;当地村民当起了长城的门票收费员;本是长城脚下的志愿者,却收取引路费,当起导游……野蛮旅游正在对北京黄花城长城造成不小伤害。(《半月谈》2020年第15期)

  媒体报道的现象,的确要引起重视。据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境内的黄花城长城,这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未曾开放旅游,属野长城。但因其可通向慕田峪等多段知名长城,加上其紧邻有着“金汤池”美誉的黄花城水库,许多游客慕名而来。显而易见的是,这很容易给这段野长城带来危害。

  值得警惕的是,当地村民已经靠此做起了生意。据报道,村民坐在山路中间,向来往的游客收取过路费:“10元登长城,可扫码支付。不接受讨价还价。”一些险峻的路段还专门安置了“焊梯”。除了个人游,一些旅行社也盯上了这块“肥肉”。而不少身穿“长城保护”工作服的人对登长城的游客视而不见。

  上述景象,显然与“保护长城,人人有责。未开放长城,禁止攀登”这样的警示语格格不入。野长城旅游火热,也促进了周边的农家乐、民宿、钓鱼、停车等生意非常兴隆,除了给长城带来危害外,附近的黄花城水库已被严重污染。尤其是,“焊梯”的出现,也增加了安全隐患。可见,面对这些野蛮旅游,相关部门绝对不能视而不见。

  野长城同样不能失去管理与保护。《长城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同样规定,禁止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由此可见,野长城成“旅游胜地”,直接暴露出法规执行不到位。

  不能让野蛮旅游毁掉野长城,关键是要在管理上下功夫。事实上,媒体报道的这些现象早就存在。对此,相关部门当引起重视。比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但在管理上,不能仅靠警示宣传,更重要的是,形成部门联动,对违规行为及时纠偏、制止、处罚。

  不应纵容野长城脚下的野游产业链存在。虽然铲除这个产业链会伤及一些人的利益,但是也应该下力度去做。而且在保护长城过程中,要使附近居民因之受益,调动起当地居民保护野长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为了保护长城,更是为了游客的安全。当然,从游客的角度来看,外出旅游应该遵法行事,未开发的长城不妨少去、不去。(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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