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小轿车及配件的生产销售
甲公司200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小轿车及配件的生产销售。该公司2001年和2002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和9000万元。预计从2003年起未来五年内每年可产生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除增值税,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将产品保修费用的计提比例由年销售收入的2.5%改为年销售收入的5%,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从2001年起对售出的产品衽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2.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2002年末,产品保修费用余额为1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计提数分别为600万元和55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分别为520万元和530万元)。公司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原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与实际发生的数基本一致,但为预防今后利润下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改按年销售收入的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甲公司2003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5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将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均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额,是按加速折旧法计提并影响损益的金额。为与税法一致,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每年按直线法对上述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万元,每年按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为1500万元假定每年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的20%形成存货,其余均随着产成品的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上年末产成品存货在下一年度出售50%.
3)将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其余额的50%提高到100%,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每年销售小轿车及其配件均有固定客户,公司根据历年资料及客户资信情况,对应收账款按其账龄的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按其余额的50%计提。为实施更谨慎的会计政策,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按其余额的100%计提坏账准备。 甲公司上市两年来从未发生过超过应收账款余额50%以上的坏账损失。2003年度公司的客户未发生增减变化。假定甲公司2003年未发生坏账损失,并假定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公司2003年度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资料如下表:
应收账款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年初余额 500 5% 800 10% 600 30% 年末余额 1600 5% 400 10% 800 30% 4)将所得税的核算从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并对此项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原对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为更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所得税改按债务法核算;同时,考虑到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和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遂决定不确认这部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5)将乙公司和丙公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80%,因乙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难以与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竞争,甲公司预计乙公司2002年的净利润将大幅下降且其后仍将逐年减少,甚至发生巨额亏损。为此,董事会决定,不将乙公司纳入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假定除实现净利润外,乙公司在2003年度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甲公司2003年度就该项股权投资摊销120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假定公司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甲公司拥有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70%,因生产过程及产品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丙公司已于2002年11月停产,且预计其后不会再开工生产。为此,董事会决定,不将丙公司纳入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2)甲公司2003年年初及2003年度与乙公司、丙公司相关交易资料如下:
1)乙公司年初存货中有1000万元系于2002年2月从甲公司购入的小轿车。甲公司对乙公司销售的小轿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至2003年末,款项尚未结算,乙公司购入的该批小轿车已在2003年度对外销售50%.
2)乙公司2003年从甲公司购入一批汽车配件,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5%.款项已经结算。至2003年末,该批汽车配件已全部对外销售。
3)乙公司年初固定资产中有1000万元系于2001年12月从甲公司购入。甲公司销售固定资产给乙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20%.款项已经结算。乙公司购买该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并按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
(3)甲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于2004年4月2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04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1月10日,甲公司收到某汽车修理厂退回的2003年12月从其购入的一批汽车配件,以及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汽车配件的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0万元。销售成本为2250万元。该批配件的货款原已结清。至甲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尚未退还相关的价款。
2)2月1日,甲公司收到当地法院通知,一审判决甲公司因违反经济合同需赔偿丁公司违约金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万元。甲公司不服,于当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至甲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时,二审法院尚未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
上述诉讼事项系甲公司与丁公司于2003年2月签订的供销合同所致。该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03年9月向丁公司提供一批小轿车及其配件。因甲公司相关订单较多,未能按期向丁公司提供产品,由此造成丁公司发生经济损失800万元。丁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丁公司遂于2003年11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甲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报表时,未就丁公司于2003年11月提起的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甲公司2004年2月1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经咨询法律顾问,预计二审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是维持原一审判决。按税法规定,公司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可从当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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