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从同乡郑某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未获成功。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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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从同乡郑某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未获成功。基于自己的兴趣,王某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进行分析,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在此过程中,郑某曾为王某购买元器件及完成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同年10月,王某的样机经专家证明基本达到了设计效果,11月,王某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领导的同意,主动邀集龚某、朱某等三人组成对口研制小组,进一步完善样机的功能,并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2000年4月,王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5月,专利局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申请予以公告。王某见到后,于6月7日向该研究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认定的职务发明的错误。2001年5月,专利局在未接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授予某研究所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号为5666,设计人为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王某对此不服,准备请律师替其申诉。

要求:

(1)本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归谁所有?

(2)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等四人中谁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专利权应归王某所有。(2)四人中只有王某具备设计人的资格。(3)王某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专利权应归王某所有。(2)四人中只有王某具备设计人的资格。(3)王某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是机械工程师,其本职工作是从事电子机械的结构设计和研究。本案中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是王某利用业余、自立课题、自筹资金进行研制而成,不属于其本职工作;由于研究所从未给王某下达分配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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