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3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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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3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3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 (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6.8万元。 (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 (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王某每月另领取工资0.8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l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 (6)王某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经营成本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 (3)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为; (4)计算该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计算王某承包该厂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王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应缴纳增值税=271.20÷(1+13%)×13%-15.6-6.8=8.8(万元)应缴纳营业税=20×5%=1(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80+1)×(5%+3%)=0.78(万元)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0.78=1.78(万元)(2)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5×60%=3(万元),扣除限额=[271.2÷(1+13%)+20]×5‰=1.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3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71.2÷(1+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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