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生产企业2005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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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生产企业2005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18万元,教育附加返还款2万元,A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85万元(A联营企业税率15%),B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67万元(B联营企业税率33%)。

当年产品销售成本550万元,销售费用共计6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其中有—笔本企业职工集资年利息支出10万,集资款总额200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管理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20万,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30万元,上年度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25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20 万元,缴纳增值税50万元。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与“三项经费”分别是100万元和17.5万元(本厂职工100人,地方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 800/人月,未取得工会组织的收据),发生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经营被没收的财产损失8万元,向本单位某职工捐赠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自产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入账支出97万元)。该企业2004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的经营亏损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

(2)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3)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金额;

(4)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自产货物捐赠视同销售,并入销售额; 应税收入总额为=700+100+20+18+2+85/(1-15%)+67/(1-33%)=1040(万元)(2)扣除项目=550+80+60+30+80+20+120=940(万元) 所以:纳税调整前所得=1040-940=100(万元) (3)纳税调增额 财务费用中的集资利息支出限额=200×3%=6(万元),实际支付利息10万,应调增4万。 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700+100)×0.5%=4(万元),实际开支20万,应调增16万; 应调增工资与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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