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6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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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6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天,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罗伯特先生应共全部工薪(3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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