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是否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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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是否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监事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由甲公司自行销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①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属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②不构成法定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但不包括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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