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学院为国家投资创办的学校,将其开办的小招待所出租给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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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学院为国家投资创办的学校,将其开办的小招待所出租给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招待所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甲学院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招待所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学院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 经律师调解,双方和解。乙公司租赁该招待所后,为了向甲学院预付第一期的租金,于2004年9月1日向甲学院签发一张为期2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甲学院持票后,为了向A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向其背书转让,甲学院对A家具公司运送的教学家具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随即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A家具公司支付票款。但A家具公司取得票据后于9月10日不慎遗失,该票据被张某拾得,随即张某盗用A家具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得汽车一辆,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一笔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2004年12月,甲学院为购置教学设施,向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该招待所设定抵押担保,该招待所的评估价值为2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甲学院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双方于12月2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学院欲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转让价款为238万元,并告知该招待所已抵押。甲学院为此又通知丙银行,丙银行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招待所归其所有,不同意转让。丁公司则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的约定无效,要求受让该招待所。最终经过几方协商,在丁公司代甲学院向丙银行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招待所转让至丁公司所有。2005年3月1日,丁公司与甲学院办理了该招待所的过户手续。丁公司取得对该招待所的所有权后,因其业务需要,欲要求该招待所的承租人乙公司搬走,但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走。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乙公司应如何向甲学院支付租金?

(2)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甲学院以A家具公司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为什么?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能否对其行使抗辩权?

(3)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该银行是否应当停止支付?为什么?

(4)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能否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如何处理?

(5)甲学院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抵押期间甲学院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的行为是否合法?丙银行和丁公司的说法哪个正确?

(6)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搬走?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甲学院要求据此解除合同没有合法根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且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乙公司应分别在2005年8月31日、2006年8月31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甲学院支付租金。(2)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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