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2日,A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发动机厂(以下简称“B厂”)签订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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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2日,A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B发动机厂(以下简称“B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厂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提供某种型号的汽车发动机若干台,总价款为320万元,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计6.4万元,货物验收后一周内付清货款。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B厂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10%的定金计32万元,并由第三人就A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对于B厂的先行支付定金的要求,A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并于次日支付了32万元的定金;对于由第三人提供担保,A公司提出可由C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厂对此建议表示同意,并与C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公司履行与B厂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公司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由其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该分公司并没有取得C公司的书面授权。2006年12月28日,B厂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发动机交付给A公司,并经A公司验收入库。但是,2007年1月4日B厂接到A公司的信函。内称:由于B厂交付的汽车发动机内部质量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纣定的质量标准,要求退货。B厂声称其交付的汽车发动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公司严格履行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尽快付清货款。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A公司未向B厂支付货款。2007年4月26日,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

(1)判令除不返还定金外,A公司支付货款320万元并承担6.4万元的违约金;

(2)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查证实:B厂交付的汽车发动机不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原因是其生产的该型号汽车款式陈旧,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决定停止生产该型号的汽车。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因不需要该种型号的汽车发动机而退货,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2)B厂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C公司的分公司与B厂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B厂已经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汽车发动机,并且其交付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B厂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同时并用。本案A公司和B厂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2%的违约金,A公司又支付了10%的定金,B厂应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 (3)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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