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0日,联华商厦向运光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联华商厦8月20日前支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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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联华商厦向运光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联华商厦8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运光服装厂9月10日交货。但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8月18日联华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9月1日,联华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并通知了运光服装厂,运光服装厂对此未作任何回复。

9月10日,东方商场要求运光服装厂按期交货,运光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联华商厦签订的,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的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运光服装厂认为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运光服装厂认为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同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2)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的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本题联华商厦已将该事实通知了运光服装厂,因此其合同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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