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4日,山东省某服装厂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湖北省某县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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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山东省某服装厂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湖北省某县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服装的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向百货公司供应服装IO00件,总价款20万元,交货期限为4月6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由百货公司开出汇票,3个月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开出汇票并向其开户的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办理承兑手续。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基于老客户关系,确信百货公司有支付能力,立即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是7月5日。汇票兑后百货公司将汇票交给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某服装厂。服装厂在根本未供货的情况下,持汇票向其开户的建设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贴现。建设银行某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为慎重起见,向承兑汇票的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去电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得到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肯定答复后,建设银行某办事处为该汇票办理了贴现。两个月后,百货公司见服装厂迟迟不到货,始知受骗。6月11日,百货公司马上要求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停止该汇票付款。农业银行某县支行通知贴现银行,因该承兑汇票据以签发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应终止付款,贴现银行提出,我行去电查询时,你行曾确认该汇票是真实有效的,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付款期满后,贴现银行要求该行按期付款,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问题: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是否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因合同无效,能否主张据以签发的票据也无效?

参考答案:

【答案】农业银行对百货公司的承兑申请进行了承兑,这一行为就意味着农业银行在汇票票面上明确表明了其作为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本案中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不会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性,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一经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因此,合同无效不会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性。农业银行仍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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