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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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甲公司20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3)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万元,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假定20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要求:36、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上述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36、(1)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2)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3)借:应收票据-丁公司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4)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账款-戊公司 400(5)借:管理费用 56.84  贷:坏账准备 56.84  1170*5%+(234+500-4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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