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W企业加工,W企业属于一专门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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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W企业加工,W企业属于一专门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11月10日南海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11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000元,福利费用2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1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 价2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南海公司、W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要求:编制南海公司、W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南海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W企业(受托方)的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000×17%=1190(元);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950+7000)÷(1-10%)=65500(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5500×10%=6550(元)。 借:应收账款14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550 (2)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的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1950 贷:原材料51950 (2)应付加工费、代扣代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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