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王某、刘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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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王某、刘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张某以货币28万元出资,李某、王某分别以实物14万元、19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39万元出资。(2)李某、王某、刘某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3)公司不设董事会,张某为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刘某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刘某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小黄,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张某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3)李某、王某、刘某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4)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参考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由于100万元的出资额高于该限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张某以货币2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8%,因此不符合规定。 (3)李某、王某、刘某三方协议作价方式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按照协议作价的方式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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