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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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之前,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此外,乙公司还以其小汽车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于6月21日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车交付甲公司。 随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甲公司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则主张,甲公司应先实现质权,对未获清偿的部分再请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甲公司的质权何时设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质押合同于6月21日生效,质权自6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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