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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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标的额的5%。2002年1月21日,丙付了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1日去大连甲处提货时被告知货未准备好,10日内一定交货。5月12日甲再次以未准备好为由推托。据了解得知,甲企业3月初才开始准备生产这批货,丙要想在5月拿到货是不可能的,于是丙向乙提出解除合同。请就上述内容做以下的分析:(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乙与丙的纠纷能否不诉讼?为什么?(3)如果诉讼,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谁?(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丙的违约责任怎么办?为什么?(6)如果丙未造成实际损失,丙可以向乙要求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乙与丙的纠纷不能不诉讼因为在事先和事后双方没有仲裁协议。(3)诉讼的管辖是属于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应当在上海或者大连基层人民法院。(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5月底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丙在5月1日去要求提货是在履行合同在没有得到货物时又给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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