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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甲公司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3)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加计扣除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4)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5)甲公司直接向灾区的捐赠30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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