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某居民企业甲公司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o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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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居民企业甲公司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o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88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以下事项: (1)利润总额中包括从境内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200万元; (2)利润总额中包括甲公司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 (3)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已计人管理费用扣除; (4)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已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5)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直接向某灾区捐赠的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6)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某灾区小学捐赠的1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甲公司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3)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加计扣除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4)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5)甲公司直接向灾区的捐赠30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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