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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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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