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公司均为丁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于2007年2月1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并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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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公司均为丁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于2007年2月1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并于2007年5月10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核实情况为:(1)甲公司与丁公司于2006年1O月20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为1年,丁公司宣告破产时,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A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在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为此丁公司支付甲公司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公证费、律师费1万元。(2)乙公司与丁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承揽合同。2006年5月20 日丁公司将其名下一厂房作为抵押物与乙公司的承揽合同作了担保。(3)丁公司为申请其破产支付诉讼费8万元,评估费2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及《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3)管理人能否对乙公司与丁公司基于承揽合同而签订的抵押合同行使撤销权?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丁公司为申请其破产支付诉讼费8万元,评估费2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万元为破产费用;丁公司支付甲公司l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公证费、律师费l万元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为: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②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③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④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管理人可以对乙公司与丁公司基于承揽合同而签订的抵押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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