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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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向A厂交付100吨家电钢板,合同货款总值28万元。为支付货款,A厂于11月8日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8万元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11月12日向C银行提示承兑,C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同时记载付款日期为同年12月25日。B公司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价款,于11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给了D公司。2006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00吨家电钢板交付给了A厂,并验收入库。但由于A厂生产的电冰箱严重滞销,产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12月20日A厂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电钢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提出退货,B公司则认为所交货物的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于是,A厂于12月23日通商知C银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以开出的金额为2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6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遭C银行的拒绝。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为什么?(2)D公司应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3)D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C银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曰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做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A厂、B公司、C银行(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D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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