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应当于2006年4月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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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的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应当于2006年4月1日发货,乙企业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款。甲企业依约发货,乙企业5月1日拒绝付款,由此发生合同纠纷。甲、乙企业经协商后,找到A市工商局进行调解,但甲企业对A市工商局的调解结果不服。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企业能否就A市工商局的调解申请行政复议?并说明理由。(2)如果甲企业拟对乙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甲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对乙企业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企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本题中,甲、乙企业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如果甲企业对A市工商局的调解不服,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2)甲企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对乙企业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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