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4月10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2 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购买乙公司的原材料款。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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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4月10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2 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购买乙公司的原材料款。同日,收到丙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甲公司商品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3月1日由丁公司签发,戊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汇票金额为150 000元,到期日为同年4月25日,该汇票戊公司已经承兑。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甲公司。4月16 E1,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内只有10 000元,遂予以退票,并对甲公司处以1 000元罚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除支付原材料款外,另需支付赔偿金500元。4月26日,甲公司向戊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要求: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签发的支票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银行对甲公司处以1 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能否就此支票问题要求甲公司支付5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2)丙公司4月26日向戊公司提示付款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戊公司能否拒绝付款?甲公司还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签发的支票属于签发空头支票,是票据欺诈行为。银行对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 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且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乙公司不能就此支票问题要求甲公司支付500元赔偿金。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12 000×2%=240(元)。(2)丙公司4月26日向戊公司提示付款合法。因为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3)戊公司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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