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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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7月的有关业务如下:(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货物已验收入库;(3)本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4)2005年6月留抵税额为5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

参考答案: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40.4÷(1+17%)+140.4÷(1+17%)÷600×200]×17%-(85-4)-5=27.2-81-5=-58.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绝对值)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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