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06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生产用的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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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06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生产用的食用植物油,取得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3)购置办公用电脑5台,单价6000元,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4)向某商厦(一般纳税人)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17000元;向某糕点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罐头1000箱,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3600元。(5)直接向消费者零星销售食品400公斤,取得零售收入14040元。要求:根据以上情况,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当期进项税额=56500÷(1+13%)×13%+(2000×2)×13%=7020(元) 当期销项税额 =1170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17% =32640(元) 应缴增值税=32640-7020=25620(元)当期进项税额=56500÷(1+13%)×13%+(2000×2)×13%=7020(元) 当期销项税额 =117000÷(1+17%)×17%+93600÷(1+17%)×1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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