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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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9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53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3月7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5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3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5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25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50元,增值税税额为212.5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要求:作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540 000 贷:预收账款540 000(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借:预收账款540 000 银行存款5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70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3)发出商晶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 500 贷:库存商品1 500(4)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 46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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