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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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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