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6年发生有关税务事项如下: 1.3月10日,因为增资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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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6年发生有关税务事项如下:1.3月10日,因为增资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4月25日去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2.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零售一批产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月9日,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口头告知税务登记证于上月15日遗失,要求税务部门补办。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c(1)丙公司4月25日办理的税务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如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如何处理?(2)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3)公司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不符合规定。(0.5分)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向原税务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0.5分);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0.5分)。  (2)不符合规定。(0.5分)  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0.5分)  (3)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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