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年9月3日,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17年7月20日,北京公司应按每台104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公司提供A产品12台。2×16年12月31日,北京公司A产品的

11 查阅

A、108

B、100

C、0

D、160

参考答案:

B

根据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A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计算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104万元作为计量基础,其可变现净值=104×10-20=1020(万元),低于其成本1120万元,2×16年12月31日,北京公司应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1120-1020=100(万元)。计算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首先需要判断产品是不是已经签订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数量范围内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定,超出合同数量的部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本题中A产品的库存数量没有超过合同的数量,所以全部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都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可变现净值=合同价格104×10-估计的相关税费20=1020万元,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成本1120-可变现净值1020=100万元。【提示】题目中计算的是库存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库存产品就只有10台,所以计算的销售价格应为每台的合同价格乘以10,而不是乘以12。

中级会计师